您好,欢迎访问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优质环保原料

更环保更安全

施工保障

流程严谨、匠心工艺

使用年限

高出平均寿命30%

全国咨询热线

0769-22801355

行业新闻

新闻动态

联系我们

地址:广东省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咨询热线:

0769-22801355

13829252222

侵权篇32期: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

发布时间:2023-12-30 08:43:01人气:

  侵权篇32期: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58条是关于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地面施工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解决了理论和实务中关于其归责原则的争议。由于窨井等地下设施本身具有损害危险性,而部分危险或缺陷完全可以通过管理者的管理或改进等予以避免或者降低到最低限度。因此,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管理的设施进行巡查、维护、修缮,以保证设施的安全可靠,防止窨井等设施对他人造成损害。

  3月19日0时40分左右,原告王某某行车至山区矿山路车管所附近,从一窨井路过时,因窨井盖未盖,致原告摔伤。原告随即拨打110求助。当地派出所处警情况显示:“接警后迅速到达现场,在江苏省徐州市某区矿山路。现场查看,有一女子坐在窨井盖旁,脸部受伤,窨井盖脱离井口(约一米),电动车倒在窨井附近,电动车有损坏。为防止同样事故发生9球体育,我们叫来两名同志把窨井盖盖好,恢复原位。后将受害人送5U医院治疗。”事发后,原告被送到当地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于4月5日出院,计住院17天。原告出院后仍存在右眼经常流泪、右颊部局部水肿等症状9球体育,而后又根据病情需要陆续进行门诊治疗,至8月20日,累计支出门诊、住院费用、营养费等费用15458.72元。王某某遂将该燃气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相应的赔偿。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尽到了合理的管理职责。原告王某某为证明因被告的窨井盖移位被摔伤,提供了事故发生当日的报警记录。根据派出所的接处警情况记录可以认定原告王某某受到的伤害是因被告的窨井盖移位造成的。庭审中,被告提供的巡检日志反映2009年3月18日上午8:30至下午5:30巡检无异常,但被告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在当日下午5:30分后其管辖区域的窨井盖始终处理正常状态。被告另外陈述其设有窨井、管线小时巡查制度,在夜晚安排有两名值班人员负责全市管线、窨井的巡查,被告就应当按照24小时巡查制度对窨井和管线小时巡查制度不能要求管理人对每一个窨井都进行24小时的不间断监护,但是管理人应当在24小时内对窨井、管线进行合理次数的巡查,至少在白天和夜间均要进行巡查。被告未能提供在夜间对窨井进行巡查的记录。且正是由于被告没有进行夜间巡查并发现事故窨井盖发生移位,以致原告受到窨井的伤害。根据《民法典》第1258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并不能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职责,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由于原告摔伤事发在凌晨0时40分,路灯下的非机动车道可视程度相对白天而言明显较低,而且原告以前从此处经过时也没有遇到窨井盖缺失和移位的现象,因此原告在通行道路上正常行驶,未能预见到窨井盖脱离井口导致损害发生,主观上没有过错和过失,原告对事故的发生不应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地面施工损害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害,施工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其构成要件有三:

  (1)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进行地面施工作业。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施工,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路、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如架设电线、铺设管道、维修公路、修缮下水道等。在实际适用中,应注意地面施工与地下施工、地上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区分。

  (2)因地面施工活动造成他人损害。地面施工活动所造成的损害主要是人身伤亡,也可能是财产损害。损害结果应当实际发生,如果仅仅形成了危险或妨碍,不适用本条规定。损害应当是对他人的损害,即施工人及其雇佣人员以外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如果施工人的雇员在施工中遭受损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事故等其他法律规定。

  (3)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进行地面施工作业时,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是施工人的法定义务,对其负有证明责任。施工人设置的警示标志应当明显、醒目,足以引起他人对施工现场的注意,从而采取减速、绕行等安全应对措施。且施工人应当对警示标志进行合理的维护,确保其持续存在于施工期间。如果仅设置警示标志不足以保障他人安全的,施工人还应当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如在施工现场设置保护围栏等。

  2、地下施工责任——是指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权位遭受损害,管理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窨井是指上下水道或者其他地下管线工程中,为便于检查或疏通而设置的井状构筑物。其他地下设施,包括地窖、水井、下水道以及其他地下坑道等。应当是人工铺设、安装于地面以下,与土地紧密结合的设施。窨井等地下设施通常设于道路等公共场所,一旦发生井盖丢失、破损等现象,将会对社会公众安全形成较大隐患。

  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其他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一致,均为过错推定责任,由责任主体反证证明自己已尽管理职责,即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9球体育、规章制度等的要求以及行业内的专业技术标准,尽责、及时履行管理、维护义务,否则即应承担侵权责任。

推荐资讯